广西大学广西体育局江南训练基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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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大教〔201788

 

为了规范我校在广西体育局现役运动员招收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课程修读和成绩管理等相关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广西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西大教〔201752号)、《广西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修读、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西大教〔201762号)等文件精神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广西大学广西体育局江南训练基地本科学生是列入统一招生计划,通过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考试,并录取到我校的广西体育局各直属训练单位代表广西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现役运动员。

第二条 广西大学广西体育局江南训练基地本科学生由学校统一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学籍电子信息的注册、管理。

第三条 广西大学广西体育局江南训练基地本科学生按照广西大学运动训练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进行选课、学习,上课时间主要安排在晚上和周末。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四条 广西大学广西体育局江南训练基地本科学生因为年龄或伤病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业训练而退役的,从退役的下一学期起,转入我校本部运动训练专业班级学习,不能在广西体育局江南基地继续就读。

第五条 广西大学广西体育局江南训练基地本科学生必须按规定的学费缴纳标准缴纳相应的学费。学生缴纳学费的标准和要求,按财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广西大学广西体育局江南训练基地本科学生学习期间的表现证明、成绩单等材料,经体育学院负责审核、教务处复审确认后,交到学生所在学院,其中一份由学院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随毕业成绩单送存学校档案馆,一份由学生所属学院留存。

第七条 广西大学广西体育局江南训练基地本科学生的成绩数据、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由体育学院负责收集审核。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各环节的管理协调、数据报备、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 广西大学广西体育局江南训练基地本科学生,由于集训和比赛的原因,不能如期完成教学计划课程学习的,经本人申请,体育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延期到下一学年学习。

第九条 广西大学广西体育局江南训练基地本科学生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的,每次申请的延期毕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累计达到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仍然不能完成本科学业的,将按规定作退学处理并注销广西大学学籍。逾期不办理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没有获得批准者,按逾期不回校注册作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广西大学学籍。

第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学籍管理、课程修读及成绩管理等事宜按《广西大学普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西大教〔201752号)、《广西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修读、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西大教〔201762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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