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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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修订)

西大教〔2023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是学校人才培养的载体,是学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立足点。为规范我校本科专业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本科专业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教高〔20231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主动服务国家、区域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优化专业结构,深化专业内涵,构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优势突出、学科专业相互支撑的学科专业生态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业设置、专业管理、专业评估、专业调整与退出。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四条 设置原则

(一)对接重大需求。面向新形式、新发展、新需求,对接国家和区域战略发展,围绕新工科、新农科、新文科和新医科发展要求,服务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相互匹配、相互促进。

(二)坚持特色发展。立足地域优势特色,聚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和未来经济社会人才培养,优先发展优势学科、交叉学科、综合性学科、特色学科的专业。

(三)突出持续发展。兼顾效益及和谐发展,紧扣学校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要求,有利于学校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学科专业一体化发展。

(四)科学动态调整。建立健全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遵循学科专业发展规律,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产业升级需要,审慎论证,适时调整优化。

第五条 专业数量保持相对稳定,严格控制专业总量。对已设置4个(含4个)以上专业的学院,原则上不再增设新专业;若确需增设专业的,应对原有专业进行调整;每年招生专业数原则上不再增加,若确需增设的,应对原有专业进行调整、合并或撤销。学院每年新增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增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六条 增设新专业和新增招生专业。允许三类专业增设和新增招生:

(一)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积极面向新一代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面向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面向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的新工科、新农科、新文科和新医科专业。

(二)能充分支撑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发展,填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中空白的专业。

(三)已经取得博士点或一级学科硕士点的较强实力学科为支撑的专业。

第七条 新专业申报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原则上应有一级学科为依托。

(二)国家和社会对该专业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三)有专业建设规划,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五)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八条 新专业申报(包括新增、调整修读年限、调整学位授予门类)程序:

(一)学院充分调研论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工作要求,开展人才需求和办学条件论证,论证后向学校提交申报材料(含论证报告、申请表、人才培养方案、其他支撑材料)。

(二)学校组织评议专家对申报专业进行审议论证,同期申报材料进行校内公示。

(三)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学院按要求完成系统填报;学校按要求报送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备案;由教育部审批并公布结果。

第九条 拟设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外专业的,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经教育部备案(审批)后,新专业需向学校提出招生申请,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方获招生资格。

 

第三章 专业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要紧扣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主线,落实“以本为本”“四个回归”。聚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围绕“双一流”建设和一流专业建设要求,以实现人才培养方案所设定的培养目标为基本要求,体现学校的办学定位目标、优势和特色,主动对接国家和重大区域发展战略,追踪产业变化趋势,瞄准关键特色领域,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支撑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要求,以满足学生全面发展为导向,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 建设原则

(一)需求导向,育人为本。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为导向,突出学生中心,立德树人,优化人才培养体系,强化学生全面性、个性化发展。

(二)结构优化,内涵发展。主动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聚焦新工科、新农科、新文科和新医科发展要求,优化结构,深化内涵,提高专业建设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分类指导,重点扶持。按照扶强扶特扶需的原则,做强优势专业,升级优化传统专业,规范化建设新专业,做优特色专业,实现分类发展、特色发展。

(四)产出导向,持续发展。建立质量保障体系,严格评估检查,促进持续改进,提高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社会适应度、条件保障度、质保有效度和结果满意度,以高质量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实效。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内容包括专业定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教学条件、质量保障以及配套的培养方案和建设方案等。专业建设应满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基本要求,保证专业建设的基本质量。各专业要制定科学、规范的人才培养方案,系统设计课程体系,配齐配强教师队伍、教学条件、实践基地等,确保人才培养方案落实落地。

第十四条 专业定位、目标和规格应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围绕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学校学院专业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课程体系应立足人才培养目标,强化素质能力教育,突出思想性、科学性、时代性、前沿性、适用性、高阶性、创新性、挑战度,课程目标、设置、教材、课程思政等内容能有效融通。

第十六条 师资队伍的数量、结构、学科专业背景及水平、教师教学发展条件和师德师风等符合教育要求,教学理念、教学改革、教学实施规范合理,改革创新意识强、教学水平高。

第十七条 教学条件基于标准又高于标准(此处标准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办学条件、基本信息资源、教学经费投入,包括实验室、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践基地、图书资料资源、教材及参考书、教学经费等满足学生全面性和个性化发展需求。

第十八条 质量保障围绕人才培养的目标达成度、社会适应度、条件保障度、质量保障有效度、结果满意度,构建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做好教学过程质量监控机制、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专业持续改进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章 专业评估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学校实际情况开展检查、评价、评估等工作。严格开展保合格、上水平、追卓越的三级本科专业认证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应按要求参与专业检查、评估和认证,对专业建设进行自查、自纠、总结、整改,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强。

第二十一条 检查、评估、认证结果作为专业发展、专业动态调整、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估认证结果适时公示通报。

第二十二条 专业建设工作绩效列入学院教学工作考核内容,列入院(系)负责人的考核体系。

 

第五章 专业调整与退出

第二十三条 专业调整是对专业的类别结构、布局结构以及专业设置进行调配、整顿和优化。

第二十四条 专业调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学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按照稳定规模、需求导向、强化特色、提升内涵、保证质量的要求,做好存量升级、增量优化、余量消减。

第二十五条 专业结构调整包括专业合并、停招、限招、减招、缓招、增招、增设和撤销。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专业退出机制,根据专业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发展前景、社会人才需求、学科专业规划等要求,结合专业在各类检查、评估或认证的情况,对现有专业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一)对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形势好、建设成效显著、评估(认证)效果好的专业加大扶持力度,根据学校发展实际,适度扩大招生规模。

(二)对办学条件一般、社会需求量较小、就业情况较差、教学质量较低、建设成效不佳、评估(认证)效果不好的专业责令限期整改,结合学校实际,适度压缩招生规模、专业合并或隔年招生。

(三)对办学条件严重不足、社会需求少、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评估(认证)效果差,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专业,结合学校实际进行合并、停招、限招、减招、缓招或撤销。

(四)对连续5年停招的专业,结合学校实际,予以撤销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拟合并、停招、限招、减招、缓招、增招或撤销的专业,提交学校审定。

第二十九条 拟撤销、新增、调整专业授予学位门类和调整修业年限的专业,按照专业设置相关要求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是建设的主体,实行学院领导下的专业建设负责人制度,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是学校本科专业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专业发展规划以及制度文件;对各学院本科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组织开展专业认证与评估工作;提出新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组织新专业申报工作;组织各类各级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是本科专业建设的主体,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布局与结构调整要求,把专业建设纳入学院战略发展规划,制定本学院的专业发展规划及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学院各类各级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学校专业评估(认证)的要求组织开展专业检查评估认证;制定专业培养方案以及专业建设所需的配套制度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建设的申报、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实施、建设预算支出审批、评估、认证及日常管理等。专业建设负责人应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在相关学科领域及行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由学院(系)负责遴选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大学关于本科专业结构调整的意见》(西大教字〔20101号)、《广西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西大教〔201737号)、《广西大学新办专业建设管理规定》(西大教〔2017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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