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大教〔2022〕1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时代广西大学一流本科教育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学校综合改革、“双一流”建设和“部区合建”工作,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全面推进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培养。为规范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类招生培养是一种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模式,按大类招生的学生修完前期基础平台的课程后在大类内进行专业分流。推进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培养是我校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需要,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建立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实践创新、个性发展有机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举措。实行大类培养,大类内自主选择专业,为学生个性化自主学习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学生,是指我校按大类招生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院院长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具体统筹协调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
第五条 相关学院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其他领导、相关专业负责人组成,负责本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具体工作的实施、管理与协调。
第三章 分流原则
第六条 需求导向、供需对接的原则。学校坚持以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为导向,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布局专业设置。
第七条 自主申请、遵循志愿的原则。专业分流时,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尊重学生志愿,以填报的志愿顺序为主要依据,必要时,也可参考学生学业成绩。
第八条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的办法、细则、程序和结果都要公开,确保专业分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章 分流模式
第九条 分流模式采取“基础+专业”的模式。学生进校后修读大类基础平台课程,达到规定要求后分流到该大类所涵盖的相关专业进行专业学习。
第五章 分流依据
第十条 各专业可接收学生人数由学院根据专业的教学及实验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等合理设定上限,可接收学生人数下限设定为25人。学生选择较少、不足25人的专业,原则上当年停开、来年停招,申请该专业的学生需根据申报志愿再分流到其它专业。有特殊专业需要保护的学院,需和教务处商定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大类内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爱好与职业规划,结合自己的学业情况,按要求填报专业分流志愿。
第十二条 招生时已确定专业的学生,不再进行分流。已经进行过一次分流的学生不再进行分流。
第十三条 某些专业对课程有特别要求的,学院应在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提出并公布,供学生填报志愿时参考。
第六章 分流程序
第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本办法和学校年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总体安排,于秋季学期开展预分流工作,春季学期开展正式分流工作。各相关学院工作小组须根据本办法和学校年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通知制定本学院的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的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须明确专业设置、分流模式、分流依据、专业分流办法、分流时间、公示方式和申诉受理渠道等,经各相关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领导小组审批后向学生公布并由各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同时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各相关学院工作小组根据本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组织并指导学生结合自己的兴趣志向与职业规划填写志愿表,要求学生填报大类内所有分流专业并排序。
第十七条 各相关学院工作小组根据本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确定专业分流学生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学院信息公布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及时按规定将《广西大学普通本科生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名单汇总表》报教务处。
第十八条 教务处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各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名单,并在学校文件管理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正式发文公布。
第十九条 学生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大类工作小组书面反映,由工作小组负责答复。学生如对答复有异议,工作小组将相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回复。
第二十条 学院收到审批的名单后,及时做好分流学生的学籍变动相应工作,落实分班、排课、选课等有关事宜,确保学生按时进入专业培养阶段。
第七章 相关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中,学院应安排时间和组织专家教授就专业设置、专业前沿、核心能力培养及专业就业趋势等内容对学生进行引导、及时解答学生关于专业分流的疑问,指导学生科学、理性的选择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培养的基础课程学习阶段应做好相关的课程准备,切实保障与分流专业相关的课程开放,实现大类培养与专业教学的有机衔接。
第二十三条 学生分流专业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学生应当按审批后的专业修读。但符合学校普通本科生转专业有关规定的,可按程序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 进入专业阶段学习的学生均必须按分流后修读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严格按照分流后所就读专业的要求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的学生,一经查实,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协同作假者,通报其单位,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西大教字〔2019〕9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