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中法校际交流“1.5+3.5”项目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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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大教〔2 0 17 9

 

为了做好我校与法国相关高校联合确定的“1.5+3.5”合作培养本科学生的校际交流项目(简称中法“1.5+3.5”项目)的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要求,针对项目的实施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法“1.5+3.5”项目为中国广西大学与法国相关高校按照“1.5+3.5”培养模式合作培养校际交流本科学生的项目,合作培养的具体专业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双方签订的协议确定。

第二条 项目合作培养学生的模式为:录取的新生在广西大学按照双方协议确定的培养方案中前1.5学年的教学计划进行前段培养。学生完成前段培养教学计划的课程,达到要求通过面试者可赴法国按照后3.5个学年的培养要求继续学习。

第三条 中法“1.5+3.5”项目相关专业的学生为通过全国普通高考录取到我校的学生,列入统一的招生计划,在校期间享受同等学籍待遇。

第四条 中法“1.5+3.5”项目学生由学校统一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学籍电子信息的注册、管理。学生必须遵守《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学籍管理规定。

第五条 学生赴法国学习期间,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学籍状态管理。学生在法学习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相关学习待遇,但学生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六条 学生在广西大学修读项目前段的1.5学年教学计划课程时,原则上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进行选课、学习。学生在项目前段学习期间应加强法语学习,提高法语水平,努力争取达到法方学校要求的水平。

第七条 学生完成前段1.5个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通过面试考核,达到法方学校录取条件获得录取资格的,即可申请按协议赴法方学校继续学习,具体申请办理事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第八条 按中法“1.5+3.5”项目录取的学生,在我校就读期间申请转专业时只能按照《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在本项目以内相关专业中互转。本项目的相关专业,可以按《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接收其他普通录取学生的转入。

第九条 学生没有完成前1.5学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原则上不能申请赴法方学校继续后续学习。

因特殊原因没有完成前1.5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通过法方学校考核获得入学资格和赴法就学邀请的,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书面向学校申请提前出国进行项目学习,由国际教育学院报学校审批,其前1.5年期间教学计划中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含缺修课程)可延期补修或在国外就读学校修读替代课程。

延期补修课程需要在旅法学习期间以自学方式进行学习的,可提前按要求办理自学申请手续,获得批准的至迟于考试前一周向我校教务处提交跟班参加考试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而且无法跟班考试的不单独组织;延期补修课程也可以按规定在返校后提出申请一年内跟班进行。

申请在国外就读学校修读替代课程的,须提前向我校所属学院申请(附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和要求、学时学分等相关材料),经专业学院认可、学校审批同意的,可按规定进行课程学分成绩认定。

第十条 学生完成前段1.5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不愿意或不能够按协议赴法方学校进行学习的,以及赴法方学校后不能完成学业转回学校继续学业的,按项目后段不出国学习模式培养。其教学计划由各相关专业制定,所属学院在完成审核并报学校审批之后负责组织实施。

不出国转入后段培养模式的,毕业时必须完成教学计划中的法语语言相关全部课程,获得全部学分,且在法语考试中至少达到B1的水平(TEF考试361或者TCF考试300分),或获得《大学英语()》的学分,或CETCFT四级等英语、法语水平考试成绩相当于学校规定的及格标准以上。

第十一条 学生完成前段1.5学年全部教学计划课程后1年之内,仍然没有获得法方学校录取及通过出国考核的,将自动丧失通过本项目赴法学习的资格,学校不再受理其后续申请。

第十二条 中法“1.5+3.5”项目学生在我校就读期间的相关学费,按录取当年广西大学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中的中法“1.5+3.5”项目学费标准收取,在校就读期间的相关学费由学校财务处提供咨询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学生赴法国学习过程中,没有按项目要求完成学习,没有获得法国国家学士文凭提前中断学业回校继续学习的,其在法方学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可按《广西大学本科生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与学籍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完成项目前段学习后出国进行后续阶段学习的,应当先按规定核对前段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成绩并缴清相关费用,再办理出国手续。教务处将根据国际教育学院公布的信息进行学籍信息处理和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应定期报告在法方高校学习、思想、生活等方面情况,具体按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向学校提交法方学校颁发的法国国家学士文凭,以及在法学习期间表现证明、成绩单等材料,经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审核确认后,报教务处认可。其中学生提供的在法学习成绩单,需要一式3份且须对方学校成绩管理部门分别签章确认,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协调。

经我校教务处确认的成绩单原件,交学生所在学院,其中一份由学院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随毕业成绩单送存学校档案馆,一份由学生所属学院留存。

第十七条 学生赴法方高校后,按协议规定继续完成后续3.5个学年的学习,成绩合格获得法国国家学士文凭(职业学士文凭或其他学士文凭)的,在获得相关证书后六个月之内(以证书签发时间为准)向广西大学书面提交相关材料并报告学习情况,申请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过期将不再受理,学生自负其责。获得法国大学科技文凭(DUT)后申请就读法国工程师学院的学生,在完成工程师学院第一学年学习且成绩合格后的六个月之内(以开具证明时间为准),向广西大学书面报告并申请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过期将不再受理,学生自负其责。

学生的毕业文凭信息、成绩数据等材料由广西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收集审核。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各环节的管理协调、数据报备、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政策、教育管理部门及我校的相关规定,学校对申请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的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评定。

对获得法国国家学士文凭或完成工程师学院第一学年学习且成绩合格的,并达到广西大学毕业要求(即完成在广西大学修读阶段的前1.5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的,颁发广西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授予广西大学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除平均学分绩点或加权平均成绩要求之外,其他条件参照广西大学学士学位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颁发的广西大学学历学位证书为我校统一格式,学制按教育部的规定为四年,需要加注说明的,学校按规定进行加注说明。

按中法“1.5+3.5”项目要求完成学业的,在其存档的毕业成绩单中进行加注说明(如“中法校际交流‘1.5+3.5’培养模式”等等),且存档的学生毕业成绩材料包括学生在中、法两国学习期间的完整学业成绩材料;没有按中法“1.5+3.5”项目要求完成学业的项目招生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

中法“1.5+3.5”项目中有关涉及国外学习的相关事宜部分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学生在法方高校的3.5个学年内不能如期完成该项目学习需要适当延期的,在对方法律允许且学校同意的前提下,必须在规定的出国学习时限截止时间前一个月内凭相关材料,附学生家长意见,通过国际教育学院书面向学校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所属学院同意,国际教育学院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

申请延期毕业时每次申请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累计达到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仍然不能提供完成学业有效证明者,将按规定作退学处理并注销广西大学学籍。逾期不办理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没有获得批准者,在规定的出国学习时限期满时不按时回校继续学业的,按逾期不回校注册作退学处理,并注消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赴法国学习后,未经学校批准,选择两校协议约定之外的学校或专业就读的,不适用本办法,也不能享受双方协约中规定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广西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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