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大教〔2019〕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执行学校章程,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西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广西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同意不按期报到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按规定进行上报、处理。
第五条 报到时由招生部门按规定要求组织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报学籍管理部门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疾病、创业或者出国(境)留学等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由所属学院报送学校招生部门进行审核、处理,其中因身体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还需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在秋季学期开学注册期间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申请或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招生部门组织学院和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以及学校的复查程序和办法进行复查。复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报学籍管理部门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审核认定需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由学生本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生所属学院出具审核报告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已报到的学生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应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申请,并附所属学院核实意见。属于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的,由学生所属学院出具逾期未报到等相关情况说明。
取消或放弃入学资格的,经招生部门审核,报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处理。通过学校批准的,由相关学院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告知,同时由学校按规定上报。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到所属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具体办法按照《广西大学学生缴费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的,所属学院在学生办结注册手续后,方可在其学生证注册栏中登记,加盖注册章。
外派交流学习的学生,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所属学院按时进行注册情况报告;按合作办学和联合培养协议外出学习的,应在学校开学期间向所属学院报告报到情况;外校交流到我校的学生,到专业所属学院报到,编入相应班级管理。
第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习纪律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课堂管理规定,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共同确保课堂教学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课程考核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违反考核纪律的,学校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材料按规定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学术诚信。在课程学习、研究成果发表、学位论文以及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等方面有违纪行为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准,不随实际学习年数变化。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学生原则上应在教育部规定的专业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四年制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六学年,五年制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七学年。最长修业年限从入学学年算起。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生修业年限。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 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学注册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达到进入毕业环节要求的,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十七条 未按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申请延期。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每年春季学期末提出,由所属学院负责审批确认后,于秋季开学后及时报教务处备案。获准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享有在校生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免修、认定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归入学籍档案的成绩大表也同时记录课程所有的修读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方式,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记分,因教学需要的,也可以采用五级制记分。课程考核总评成绩(或折算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即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经后续修读并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的,亦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实行学业评价全过程管理。综合应用笔试、口试、非标准答案考试等多种形式,全面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以考辅教、以考促学。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课程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其中平时成绩包括课堂纪律、课堂讨论、课堂互动积极性、作业、课堂测验、期中测验、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实践性考核等各教学环节的综合表现。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依据,采取过程管理、写实记录、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定期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形成鉴定,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原则上应选修不同(课程编号)的项目课程,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应符合国家对大学生体育教学的相关要求,可以根据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由体育学院制定公共体育教学与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到场参加课程考核,原则上不能申请缓考。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按缓考相关规定提前申请、办理,获得批准后方能进行缓考。获准缓考的应按时参加考试,缺考者视为放弃缓考资格,缓考成绩按实际情况认定、记载。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以根据教学计划要求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取得学分。重修课程如课程停开,所在学院可以指定学生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它替代课程。考核已合格的课程不允许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业优秀、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向任课老师和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老师和所属专业负责人同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某些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实训等除外)可以全部或部分免听。申请免听的课程应当参加选课及课程考核。
第二十六条 高年级学生修读本校研究生阶段的学位课程并取得学分者,其获得的学分可按学校相关规定计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学分,并可在录取为我校研究生后冲抵相应研究生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置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鼓励、支持并指导学生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发表学术论文、申请专利授权等实践和科研活动,并由相应的管理部门建立创新创业学习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成绩,学校予以记录,并保存于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按照《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转学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申请转学学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因病、创业、出国或其他个人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准予休学的,休学期间予以保留学籍。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学生申请休学时,可一次或多次申请,可申请一个学期或多个学期连休,也可在休学期满时继续申请,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学年。每学期的第十七周之后,不再受理当前学期的休学申请,确实不能坚持完成当前学期学业的,可按请假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因创业需要累计休学达两年及以上且无违纪违法记录,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期满时未能完成学业的,经学生书面申请,学院组织专家认定其创业确有成效且同意其申请,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的,最长修业年限可增加一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习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一学期内需要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内请假或累计请假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时间累计超三分之一的;
(三)经学校确认,学生因进行自主创业、开展创新创造工作需要,申请暂停学业的;
(四)因其他个人原因,学生本人自愿申请休学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当向所在学院(直属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的应附相关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核,分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同意的,及时办理休学手续。
属于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学院视具体情况整理材料报教务处审批后,将审批结果通知、送达学生,并督促、协助休学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因孕产休学的,其休学、复学需按规定向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并接受相关审查。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与所在部队建立管理关系,具体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
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征入伍的,学生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复学时,需要凭有关证明到学校武装部进行报备、核查。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或校际交流项目,在联合或合作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与培养学校建立管理关系,具体管理按有关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有关事宜:
(一)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办理手续后离校,往返路费等相关费用学校不予负责;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间,除有特殊规定或协议外,学生的安全工作、行为表现等学校不予负责;
(五)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户口一般不迁移;
(七)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并注销其学籍;如有获得的重大奖励、取得重大成果通过审核的,可予以认定;
(八)对于休学的学生,已缴纳的注册费、教材费及超过退课期限后的所选课程学分学费,按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即将期满时,应提前准备并于就近学期开学注册期间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院组织复查并审核同意的,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生,由所属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报学校审批通过的,可转入相近年级或专业学习;
(四)申请复学应当在休学期满时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开学后逾期两周不申请复学的,或复学复查不合格且休学累计已达规定最长休学年限或最长修业年限的,作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五)学生交流学习或联合培养的保留学籍期满,应按时回校,按学校规定的要求报到、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期清理一次(休学学生不算在内),对于学生学业成绩或选课修读的学分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学业警示或退学学籍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业警示包括预警和试读,由学院负责审核、处理,通知学生本人,督促学生向其家长报告,做好备案记录。学院应建立帮扶机制,对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进行学习指导和帮扶教育。
第四十三条 对于每学期学生学习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进行预警学业警示:
(一)学生所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累计达到2门的;
(二)在校学习的学生,截至第4周末(或学校规定的选课截止时间),单学期选课修读总学分未达到该学期教学计划总学分的80%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试读学业警示:
(一)相连两个学期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相连两个学期应修学分的2/3的;
(二)在规定学制的第二、第三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累计应修学分的3/4的;
(三)五年制专业学生在第四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累计应修学分的3/4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相连两个学期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相连两个学期应修学分的1/2的,在规定学制的第二、第三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累计应修学分的2/3的,五年制专业学生在第四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累计应修学分的2/3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期限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审查不合格的,或经调查核实,确认舞弊造假相关材料骗取复学资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或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院审核学生退学处理时,应当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由学院出具审查报告,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附有关材料上报。其中(一)~(三)由教务处审核、(四)~(七)由学生工作处审核。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学院提出处理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在做出决定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学校审核处理期间,暂缓办理注册手续。
学院在提出处理报告前,应告知学生退学处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学生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以书面形式提交。
退学决定书由所属学院负责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七天视同送达)。同时学校按规定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通告日期起两周内办结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获得毕业资格,符合广西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相应的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结业学生可以以旁听方式修读考核不合格的个别课程或者参加实践训练环节,考核合格并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受理。
第五十二条 对在校修读一学期及以上,但未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对在校修读一学年及以上,且至少取得15学分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国家规范的学制和办学层次规定,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申请时,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学院应组织人员充分调查、核实,学校的学工、招生、户籍等相应的管理部门应主动予以协助。必要时由招生部门提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通过核查的由学院主要领导签署审核意见,由教务处上报审批。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对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学位信息电子注册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时提供网络查询。
第五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通过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审核和学校审批的,发给辅修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按规定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 学生的毕业、结业、肄业等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学籍管理部门核实并报备学校后,可以按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相关手续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西大教〔2017〕52号)第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九章适用于2018年前入学的在校学生,其他条款废止。
第五十九条 对接受普通本科生教育的交换生、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本科生的管理,由对应归口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执行细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