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大教〔2022〕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广西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桂教规范〔202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创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大创项目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校级、院级。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大创项目”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学院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大创项目计划编制、立项和验收审批、中期检查与指导、学校年度总结上报以及对外交流与协调等。
第六条 学院主要负责大创项目的具体组织管理与实施,包括宣传动员、组织申报、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评审、资金使用管理、学院年度总结报告编制与上报、材料归档、以及提供相关支持保障(如指导选题、配备指导教师、提供场所)等。
第七条 学院应组建专家委员会,并由学院教学科研水平高、有热情、肯投入的教师担任。专家主要参与大创项目评审、检查、验收,指导学院开展大创项目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中心和工程训练中心是开展大创项目的重要场地和支撑平台,应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开发。
第三章 大创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要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和现实意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研究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中,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所需的必要基础条件已具备或明确等。
(二)项目面向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鼓励跨专业、跨年级、跨学科组队,团队成员应基本稳定,专业、能力结构较为合理。每名学生作为项目负责人一次只能申报1项,且应在其负责的项目结题后方能申报下一个项目。每名同学参与的项目总数不能超过2项(含已结题项目);每个创新训练项目参与学生不超过5人;每个创业训练项目参与学生不超过6人;创业实践项目不限参与人数。
(三)项目指导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创业实践项目实施双导师制,由校内专业教师和具有相关行业背景、创业经验的企业导师共同担任指导教师。每个项目的指导教师不超过2名。自治区级及上项目指导教师在同批次“大创项目”中只能指导1项。
第十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教务处发布通知→学生提交项目申请书→学院组织评审→教务处审核、公示并上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四章 大创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公布后,项目负责人及指导教师、负责人所在学院、教务处三方签署项目合同书(校级及以上项目),未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且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要负责项目的整体推进,按计划开展工作,加强团队建设和管理,密切与导师和管理人员的沟通联系,并组织好相关报告撰写工作。项目成员和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老师同意、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负责组织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学院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指导老师应指导并督促项目组按要求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学院提出终止、撤销项目的建议,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终止、撤销的项目,学校将取消经费资助。
第五章 大创项目结题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组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并取得预期研究成果的,可申请结题。项目的结题验收主要程序:
(一)结题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结题验收条件及通知要求完整提供结题申请材料,经指导教师初审同意后向学院提交。
(二)项目结题评审。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结题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详细验收意见并明确评审结论。结题评审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
(三)结题评审结果公示。学院内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学院将结题评审结果报教务处。
(四)结题验收结果审核、批准。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报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组对项目结题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项目评审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所有成果均应以“广西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论文、专著等成果应注明资助项目来源(国家级/自治区级/广西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十八条 项目经审查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撤销,该项目的指导教师和参与学生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大创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大创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校级及以上项目经费预算由学校统一安排。校级项目经费预算按立项当年一次性安排;自治区级及以上项目经费的预算分两年安排,立项当年按项目总经费的60%安排,第二年安排剩下的40%。
第二十条 学院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经费的使用和报销应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指导老师应对学生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指导和审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材料费、资料费、试验检测费、调研差旅费、印刷费、知识产权专利申请费、论文版面费以及学术交流费等项目研究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通过的(合格及以上等次),在项目立项批准预算额度内实报实销。发票日期为立项至结题时段,并在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不通过的,已按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且满足验收条件的部分项目研究内容,可以在项目立项批准相关预算额度内实报实销,其余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经核实,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取消经费资助:
(一)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和项目成员;
(三)申请终止项目或项目中期检查考核不合格被终止项目的;
(四)毕业前未办理结题或终止手续的项目;
(五)拒不接受检查、不配合工作。
第七章 大创项目奖惩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合格的,由学校发放结题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项目取得的成果可申请学分认定与转换以及表彰奖励,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教育部或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或审核不合格的,学校撤销一切相关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调查结果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校纪校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教师指导项目的工作量由各学院根据《广西大学专任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西大人〔2018〕53号)计入64学时其他教学工作,具体计算方法由各学院制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各项奖励和成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