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与华南理工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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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大教〔201519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口支援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03号)等文件精神和《广西大学与华南理工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协议》,为了有效共享华南理工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加强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联合培养本科生质量,学校从2011级开始选送适量本科生与华南理工大学进行联合培养。为做好广西大学与华南理工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以下简称联合培养生)项目,规范管理,健全制度,确保各环节的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联合培养的模式

联合培养生以插班的方式进入华南理工大学相应专业学习。培养模式采取1+2+1的模式,即学生第1学年在广西大学就读,第23学年前往华南理工大学就读,第4学年再返回广西大学继续完成学业。

二、联合培养专业及规模

根据两校签署的协议,联合培养本科生的专业主要包括:轻化工程、食品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制药工程、交通运输、通信工程、机械工程及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网络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生物工程、环境工程等14个专业。

每年两校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商定以上专业中的10个专业,每个专业选派3人学生,作为广西大学选派的联合培养本科生。

三、联合培养生的招生与学籍、注册管理

联合培养生列于广西大学的招生计划,由广西大学负责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学籍电子注册与学历学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网站平台上进行标注。

在校学习期间,联合培养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统一由广西大学办理。学生每学期的开学注册报到和学生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就读学校负责,并遵守两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和签署的协议。学生在华南理工大学就读期间颁发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证,享受华南理工大学学生同等待遇。

四、联合培养生的淘汰与补选

联合培养生实行录取入学后淘汰、退出与补录选拔的机制,具体由广西大学负责实施。

(一)淘汰机制

联合培养本科生按定额招生录取后,实行淘汰制培养模式,若录取、入选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含在广西大学就读期间和在华南理工大学就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联合培养生资格:

1.第一学期有课程成绩不及格,或未取得相应学分的;

2.违反校纪法规,受到所在就读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3.学生自动申请退出的;

4.在华南理工大学学习期间单学期课程不及格达到3门及以上的;

5.在华南理工大学学习期间课程不及格累计达到5门及以上的。

被取消联合培养资格的学生仍为我校在校生,将转入普通模式培养,原则上按高考录取专业进行学习,不再享受大类分流权利。

(二)补选条件

在送培前,如有联合培养生被取消资格时,如需要补充选拔的,原则上由学院负责在联合培养缺额专业中组织学生自愿申请,择优选派,并报教务处审批。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2.学习成绩优秀,完成第一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正考加权平均成绩名列专业前10%;

3.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学习任务;

4.具有在华南理工大学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能交清应缴给学校的各项费用;

5.选拔时无补考重修、无成绩不合格课程、无违纪违规及纪律处分记录;

6.符合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选拔程序

1.报名:如需选拔,每年四、五月份,根据广西大学公布的联合培养生补充选拔的专业和及其人数等通知安排,由相对应专业学生自愿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2.审核:各学院依据信息公开、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对报名学生进行选拔、公示、审核,并将选拔结果报学校审批。

3.审批:教务处组织考核小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补充选拔入选名单,并报学校审批。

五、联合培养生的送培

联合培养生在广西大学完成第一学年学习后,学校按公布的联合培养学生名单,按相关协议送培学生。学生须按统一的时间和要求,在所属学院的协助下办理离校到华南理工大学就读的相关手续,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组织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财务处、后勤基建处、图书馆、网络中心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主动配合。

学生按照华南理工大学有关联合培养生报到入学的通知和要求,按时报到、入学,进入相关专业学习。

六、联合培养生的费用缴纳

联合培养学生在广西大学就读期间,按广西大学收费标准向广西大学缴纳学费、住宿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在华南理工大学就读期间,按华南理工大学收费标准向华南理工大学缴纳学费、住宿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学生在华南理工大学学习期间,其相关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华南理工大学的要求办理。

七、联合培养期间相关管理

1.联合培养生在华南理工大学学习期间,按华南理工大学学生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享受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待遇(国家政策规定受限的除外),但联合培养生仍为广西大学在籍学生,还必须遵守广西大学的相关规章制度。

2.联合培养生在华南理工大学学习期间的操行评定、思想表现、学业成绩、科学研究、实践创新、文体活动、社会服务等由华南理工大学负责组织、并进行考核、入档。符合奖、助学金申报条件的联合培养学生,其在华南理工大学学习期间由广西大学对其进行奖、助学金评定及发放。

最终的学生操行评定、综合测评结果等学生管理材料应在华南理工大学完成学业后一个月内,由华南理工大学负责整理并密封寄至广西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3.联合培养生按照协议的规定按时到华南理工大学参加学习,在规定学习期限结束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要求返回广西大学继续学业,逾期不回校注册的按相关的学生管理和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4.联合培养学校之间建立项目沟通机制,两校对口支援办、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等部门,由双方各指派专人作为项目协调人,就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的学习、生活和管理等方面保持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

八、培养计划与课程修读

1.联合培养生应充分了解两校所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充分利用好优质教育资源。各学院应依据华南理工大学的联合培养专业教学培养计划,在送培前结合广西大学的专业教学计划和毕业学分要求制订学习方案,组织好教学计划的实施,指导学生选课,确保教学计划的良好衔接。

2.学生必须完成广西大学相应专业第一学年和第四学年教学计划要求,并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3.学生必须完成华南理工大学相应专业第二、三学年教学计划要求,并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4.第一学年在广西大学应获而未获学分的课程,在其在籍学习期间获得都可按规定予以认定。第二、三学年在华南理工大学学习期间应获而未获学分的课程,回广西大学后应选修本专业相对应的课程;如没有相同的可对应课程的,则由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要求与学生商定替代的修读课程。对于已经获得学分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可以申请免修。

5.部分必须修读的课程因两校教学计划设置不一致而造成没有安排学生修读的,学生应尽可能申请跨专业跨年级选课修读,也可第四学年返校后根据专业教学要求需要,由学院与学生协调安排学生补修的其他课程。

6.联合培养生在华南理工修读期间,如学生在修读华南理工大学培养计划课程时仍然学有余力的,还可以结合广西大学培养计划要求或个人兴趣爱好申请修读其他课程。

7.因故中途终止在华南理工大学学习的学生,回校后继续在原录取专业就读,其所修课程按学校交换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课程成绩学分认定。

九、课程、学分及成绩管理

1.联合培养学生在华南理工大学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应在完成联合培养回校后一个月内,由华南理工大学负责整理一式3份,密封寄至广西大学教务处,并由教务处转送学生所在学院。

2.学生在完成华南理工大学的联合培养期回校后一个月内,到所属学院核实课程修读情况,并将完成的课程提交给学院审核。学院收到相关材料后,及时结合两校专业教学计划及毕业学分要求,根据学生已修课程的实际情况,结合学生的申请,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审核,确定课程学分成绩认定方案。如必须调整的,学院须及时将调整后的联合培养生教学培养工作形成方案,并将有关方案和成绩材料存档、报送教务处审批。

3.在华南理工大学学习期间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按实际修读课程及获得学分情况记载。完成学习后华南理工大学校方出具的学习成绩单,记入个人学习档案。

4.学生在联合培养期结束前,如涉及到学生奖助、评优、评先等需要提供学生个人学习加权平均成绩时,可按在广西大学学习期间与在华南理工大学学习期间的所修全部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的平均数计算。

十、毕业审核与学位授予

联合培养学生毕业时必须按所分阶段就读学校的要求完成各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且获得的学分总数达到广西大学或华南理工大学相应专业毕业总学分要求,即达到毕业学分要求。

通过毕业审核的,准予毕业;符合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联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广西大学注册、颁发,同时注明两校联合培养,并加盖华南理工大学公章予以认可。

十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联合培养本科生工作的领导,成立华南理工大学对口支援广西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工作的开展,协调联合培养学生的相关工作。

组长由两校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两校对口支援办、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负责人。

两校各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学院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中相关学院应成立联合培养本科生的工作小组,负责相关专业联合培养学生的具体事务。

十二、其他

本办法中涉及教学管理相关工作的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涉及学生管理相关工作的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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