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本科生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与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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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大教〔201527

 

随着我校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工作的加强,普通本科生赴境内外大学学习接受教育的机会不断增多。为规范普通本科生第二校园学习经历管理,明确对参加交流学习学生第二校园学习所获得的课程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的规定,完善学籍管理等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课程、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的范围

(一)参加校际合作与交流的境内外项目,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按照两校合作协议予以认定。

(二)学生在未经学校审批或没有签订校际合作培养学生互认课程学分协议的学校取得的课程学分,学校不予以认定。

(三)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所获得的课程学分,学校不予以认定。

第二条 选课要求

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流学习之前,应充分了解申请交流学校的课程设置及相应学期的开课情况,并对照我校所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尽可能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应等的课程,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尽可能多修课程。

第三条 课程认定的基本原则

(一)交流学习的专业,要求与学生在我校所就读的专业相同(对方学校无相同专业时,应尽可能按相近学科专业交流)。

(二)学生交流学习期间,应在对方学校所开课程中,尽量选修符合我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和满足对学生培养要求的课程。

(三)所获得学分的课程,按照课程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的相同性与相近性原则,分别对应我校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相应课程。

(四)凡在对方学校所修且获得学分的课程,如其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与我校相应专业教学计划无法对应的,可按选修课程认定,原则上认定为通识类选修课。

第四条 学分/学时对应原则

(一)课程学分转换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其中理论课程1学分对应18学时。

(二)学分互换的课程其学分数原则上应当对等,且在我校申请认定的总学分数不能超过交流学习期间对应学期获得的总学分。

(三)双方学校的课程名称内容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

1.若交流学习课程学分高于拟申请认定的我校课程学分时,按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数认定,高出部分不能再用作其他课程学分的互换、认定。

2.若交流学习课程学分低于拟申请认定的我校课程学分时,则可用满足学分数要求的课程教学内容相近的两门(或多门)交流学习课程互换、认定为我校该门课程,或在我校增加选修1门满足学分要求且教学内容相近的课程。

第五条 课程名称对应原则

学生交流学习所修课程转为我校公共必修和专业必修课的,课程名称应调整为我校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名称。选修课程可调整为我校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名称,也可采用交流学习的课程名称。

交流学习期间所修的外文课程名原则上须翻译成中文课程名称,按中文(或中英文)课程名称规范记录成绩。

第六条 成绩认定和转换方法

(一)如果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与我校相同的(如同为百分制或五级制),按原成绩直接进行认定。

(二)如果学生交流学习的课程成绩以其他等级的形式评定,则依据下表中相关类型的成绩情况与百分制进行对应,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对应百分制成绩上限

类型1

类型2

类型3

类型4

类型5

五分制

 

 

 

 

 

5

100

 

A+

 

 

 

 

98

A

A

 

 

 

95

 

A-

 

 

 

4

90

 

B+

 

 

 

85

B

B

 

合格

通过

3

80

 

B-

 

 

 

75

 

C+

 

 

 

 

70

C

C

及格

 

 

 

65

 

C-

 

 

 

 

60

D

D+

不及格

不合格

不通过

2

不计

 

D

 

 

 

 

不计

 

D-

 

 

 

1

不计

 

E+及以下

 

 

 

 

不计

(三)如果交流学习学校采用不同于上述的其他计分形式,由学院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会同学院结合学生的申请说明材料研究确定成绩转换对应。

第七条 交流至境外学习的,其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不能用交流学习课程进行转换、认定;需要在交流学习期间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必须连同外校指导教师的相关情况,报学院审批、学校同意。

第八条 学校不允许将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转换成我校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等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也不允许将交流学习课程学分和成绩转换为在本校已经获得学分课程的成绩。

第九条 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程序

(一)学生可从学校教务网站下载并填报《广西大学普通本科生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申请表》(下称《申请表》),连同交流学习成绩单原件都一式两份,提交所在学院审核。同时由申请人根据学院的需要,自行提供所修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简介、学时学分等辅助证明材料。

(二)属于学校批准派往境外交流学习的,须由负责管理境外交流生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成绩单,并出具对方学校与我校已经签订合作培养本科生进行交流学习、互认学分协议的证明。

(三)由学院专业负责人组织审核小组,结合课程修读、教学大纲、课程简介、学时学分等情况,依据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以及教学管理的合理性、规范性要求,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调整,并确定相应课程的课程名称、性质、学分和成绩对应。经学院审核小组(至少三人,应包括专业负责人)签名确认,交学院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四)经教务处审批同意的,学生需按要求完成选课、学费计收等工作后,方可由各学院按规定进行成绩录入。获得认可或准许替代的课程,其成绩按我校的规定换算后进行成绩记载,并由学生查询、核对。

(五)审批后《申请表》和交流学习成绩单(必须经派出单位审核、签章)由学院负责按学生成绩单要求进行保存。学生离校时交流学习成绩单按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的保存要求。

(六)学生申请课程学分认定、成绩转换的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的前四周。

第十条 学籍管理

(一)学生外出交流学习期间学籍仍在广西大学,学生须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理清相关的费用。

(二)学生外出期间应遵守对方学校的管理规定,如有违法违规的,除接受交流学校所在地的法律校纪处理外,还必须受到广西大学相应处理。

对于出境学习的交换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参加任何损害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同时也必须遵守学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未经我校批准,不得加入境外任何组织。

(三)学生外出学习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向所属学院报告,按期返校并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期限,不得改变在外身份,不得转往第三方地学习、工作或居住;否则,学校按有关规定及协议书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学生自行承担所有后果。

(四)学生在对方学校应刻苦学习,圆满完成学习任务。对不能完成派出期间学习任务的学生,按照校际交流协议及双方学校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学生因外出交流学习造成课程缺修、成绩不能认定等,导致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但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负责。

(六)逾期不回校注册者,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我校送出的交流生回校后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时注册报到,及时申请课程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按要求缴纳相关规费。

外出交流学习的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的相关学宿等费用,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交流生的毕业学分要求、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等,按所在专业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属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如未在对方学校如期完成协议中规定的学业,中途回校且符合有关规定可继续本科学业的,其课程、学分的认定与成绩的转换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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