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境内本科交换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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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大教〔2015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和拓展学校与境内高校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提供在校大学生第二校园学习经历,进一步开拓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积极开展与境内高水平大学之间互派在校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换生)交流学习的合作培养本科生项目。

第二条  为规范我校境内本科交换生管理工作,确保校际合作培养人才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养形式

第三条  交换生由我校与相关高校签订合作协议后互派,学习形式为到交换学校相同年级相同专业的班级中跟班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交换期满后按时返回派出学校。

第四条  交换生分为互免学费交换生和自费交换生。

第五条  交换生交换培养期间的学籍由派出学校负责管理,接收学校予以协助。

 

第三章  报名申请与选送

第六条  交换生一般在全日制本科二年级或三年级学生中学生自愿申请,学校择优推荐派出。为保证培养质量,便于教学管理,原则上每次派出进行交换学习的人数不超过该专业总人数的10%

第七条  申请的交换生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成绩优良,原则上加权平均成绩在70.0及以上。

(三)身心健康,自我管理与环境适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四)能承担到推荐派出学校学习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  报名审批程序:

(一)教务处发布境内交换生的具体计划以及各接收高校的相关要求。

(二)学生自行了解意向学校及其专业的基本情况、专业教学计划的设置情况与课程教学安排情况。

(三)学生根据自已愿意申请,并向所属学院提交《广西大学境内本科交换生申请表》。

(四)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按照本办法的第六条、第七条进行审核,根据相关要求择优推荐选送交换生,形成预备推荐名单上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根据协议要求和与交流学校双方对等协商的结果,审核确定交换生名单,并与交流学校教务管理部门交换互派的学生名单,协调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对方高校规定日期,统一组织交换生到交换学习学校,并配合做好学生的报到、住宿安排等工作。

 

第四章  接收

第十条  学校接收的交换生由对方高校负责推荐派送。一般要求在对方高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或三年级学生中择优选拔。

第十一条  接收交换生应在每学期报到注册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有关手续。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必须在学生报到注册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交换生顺利报到上课。具体要求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联系确认来校学习的交换生,将接收交换生编入相应专业和年级的班级,编排交换生学号,并将名单公布供有关部门查询。

(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导学院做好学生报到和教育管理工作,制作和发放学生有关证件(如学生证等),会同后勤基建处提前安排好交换生住宿等。

(三)图书馆负责协调办理图书借阅等相关工作。

(四)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校园一卡通等相关工作的协调与办理。

(五)后勤基建处负责做好交换生在校食宿管理等相关服务工作。

(六)相关学院负责做好接收交换生报到接待、学生管理和学习指导工作,并确定指导教师,帮助了解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指导选课等工作,并负责按规定将党团员交换生编入相应的党团组织参加活动,将交换生的管理纳入正常的管理工作中。

(七)财务处负责做好交换生相关费用的收取核算工作。

(八)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按照学校的管理要求配合做好交换生的接收管理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交换生在交换学校学习期间,享受在校普通本科生的同等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必须遵守双方的校规校纪和共同签订的《合作培养本科生协议》,自觉接受接收高校的日常教育管理。

若出现违纪违规等行为,接收高校应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派出高校处理。如有违法行为,接收高校有权做出除名处理,造成的后果或需负法律责任的由交换生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交换生在接收高校学习期间,学生电子学籍由派出高校负责注册管理。交换生报到或离校时,应分别向接收高校、派出高校学籍管理部门申报或办理相关手续。

接收学校各部门应各司其职,自觉、主动地按规定的规范和要求,做好交换生的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包括课程的选修、考试的协调、成绩的管理、学习证明的管理发放以及学生的交换学习综合评定等。

第十四条  交换生可同时在接收高校和派出高校参加各级各类的评奖评优,还可以同时代表两校参加各类大学生科研创新、学科竞赛、文体艺术和社会实践活动。

交换生交流学习期间,所参加的各类大学生科研创新、学科竞赛、文体艺术和社会实践活动所获得的学分、奖励或成果,由接收高校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未经双方学校允许,交换生不得自行中断交流学习或延长交流学习时间。确因个人原因需中断或延长交流学习时间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高校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学生须自行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如遇意外伤害或事故,若责任属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自负全责。属于正常医疗情况的费用,凭相关完整的病历证明和费用发票由派出高校按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学习结束后须及时办理交换学习离校手续,并及时向派出高校所属学院报告。在派出高校下学期开学时及时回校注册、办理选课手续等。若超过开学注册规定时间两周尚未返校,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六章  费用缴纳

第十八条  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及教材费等相关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我校派送的互免学费交换生,在接收高校交流学习期间免交对方学费,但须交清我校的学费(按课程学分的认定情况进行结算)。我校接收的互免学费交换生,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免交我校学费。

第二十条  接收或申请外出的自费研修交换生,须根据学校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得到双方学校的审批同意。

申请外出的自费研修交换学生,必须按我校的学费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学校不负担对方学校的相关费用;接收外来的自费研修交换学生,须按我校相应专业的在校生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设立交换生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交换生派送接收、入学手续办理、入学教育及课程修读培训、课程与成绩管理及学分认定、成绩单印制、颁发第二校园学习证书、保险等工作。

 

第七章  课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确定为交换生后,应当积极联系、主动掌握自己所就读专业的教学培养计划、课程设置情况以及交换学校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并请学院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课程修读计划。学院必须安排好人员做好交换生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交换生交流学习期间应当完成接收高校对应专业年级交换学期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特别是必修课),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按要求听课学习、参加考试、完成作业与论文。

第二十四条  交流生在修业过程中,已完成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相同或相当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学生学有余力的,可在接收高校申请跨专业跨年级自由增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五条  交换生完成交流学习后,双方学校应按协议要求,规范、及时地向对方学校提供交换生的学习成绩单、在校表现综合评定等学生学业评鉴材料。

第二十六条  派出交换生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继续回原班级学习。对于在交换学习期间未获认定的课程或错过选课修读的应选课程,应予以补选修读。

第二十七条  交换生在交流结束学期所选课程考核不及格没有获得学分,且符合派出高校期末考试补考要求的,如无法回接收高校参加补考,双方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将任课教师出的补考试卷,可通过确保试卷安全的邮寄等形式,由派出高校教务处负责组织学生补考和成绩登录,由接收高校教务处负责组织出题和阅卷;或者直接跟班参加派出学校组织的相同课程补考。

第二十八条  派出交换生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认定由教务处组织。经认定审核后的课程、成绩及学分有效,按规定记入大学期间个人学习成绩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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