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大教〔
2015
〕
21
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本科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广西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办理转学备案程序及要求》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二条 申请转学的本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申请转出我校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根据转学的相关规定,提出转学书面申请,详实说明理由,并一式四份(如学生需迁移户口请一式五份)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其中:
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提出转学的,须提供我校所在地三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原件(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并经校医院审核、确认;
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学生须出示由我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学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含录取分数、录取形式等)。
(三)学院教学、学工分别根据转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提交学院领导审核并进行集体会议研究决定。
(四)经学院审核符合条件同意上报的,由学院出具学生在校表现综合鉴定书和在校学习情况(包括但不限定于总成绩单),并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在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五)通过教务处复审,并在学校相关网站上公示5天无异议的,报学校研究决定,并在《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签署意见。
(六)学校同意学生申请的,如拟转入学校属于区内高校,由教务处按规定直接向自治区教育厅相关部门报送材料;如拟转入学校属于区外高校的,相关材料则按有关要求办理。
第五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提供转出学校审批的学生转学申请、《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原件(备案表一式五份)以及转学公示说明情况。其中:
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提出转学的,须提供我校所在地三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原件(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以及学生就诊病历原件等辅证材料,并经校医院审核、确认;
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二)提供转出学校招生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学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含录取分数、录取形式等)。
(三)提供转出学校审核确认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绩总表)、在校综合表现和奖惩基本情况说明。
(四)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转学有关规定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结合我校招生情况按相应年份审核高考成绩是否达到转入要求,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学校对申请人进行转入考核。如同意则出具书面意见及转学学生达到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最低录取条件的证明材料(加盖学校公章的录取简明表或其他文字证明)。
(五)学院根据学生提供的上述相关材料,组织相应专业的考核小组(原则上不少于3人,专业负责人参加),对学生的进行综合考察,并将考核意见提供学院领导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将申请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将书面的研究决定结果连同会议纪要和学生提供的相关材料一并报教务处。
(六)教务处对申请转入学生的所有材料及考核情况进行复审,并对复审的结果进行公示。对拟同意转入学生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由学校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将申请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同意接收的,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并由学校在《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签署意见。
(八)学校同意学生申请的,由教务处按规定将相关材料回复给转出学校。
第六条 我校每年分两次集中接收转学申请材料,时间为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和6月15日至9月20日(寒暑假及节假日除外)。其他时间不予接受办理。
第七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所有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并获得批准后,必须及时将其中一份《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八条 获准转入我校学习的,须按我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属学院报到、注册,办理相关入学就读事宜,并按转学转入的专业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转入学生的课程、学分认定与学业成绩转换,由学生在入学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学院参照《广西大学本科生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与学籍管理办法》进行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转学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由学校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学校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学校监察机关按规定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