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大教〔2022〕110号
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办法》(桂教规范〔202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实习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实习类型与形式
第一条 依据不同培养目标和开展阶段,实习分为认识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
(一)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地点观摩和体验,形成对所修专业初步认识的实践教学活动。一般在一、二年级安排。
(二)专业实习是指学生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后,通过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特定问题,加深对专业知识理解和运用的实践教学活动。一般在二、三、四年级安排。
(三)生产实习是指学生能够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后,结合生产实际,深化专业知识运用和创新的实践教学活动。一般在三、四年级安排。
(四)毕业实习是指学生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后,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实践教学活动。一般在四、五年级安排。
第二条 依据不同组织形式,实习分为集中实习、分散实习:
(一)集中实习是指由学院统一组织,专任教师带队,学生集中在指定实习单位或区域开展的实践教学活动。
(二)分散实习是指为拓宽学生实习渠道和利于学生就业的实践教学活动,由学生自主联系并确定实习单位,并经学院批准开展的实习。
第三条 依据不同实习方式,实习分为虚拟实习、模拟实习、现场实习:
(一)虚拟实习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和虚拟仿真等手段建设的虚拟工作场景,在此虚拟场景上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
(二)模拟实习是指在“模拟法庭”等拟真环境中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
(三)现场实习是指在真实工作场景中开展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二章 实习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教务处是实习管理责任部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实习管理实行校、院、基层教学组织、指导教师四级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过程管理。
(一)教务处主要职责:拟订学校实习相关规章制度;审核学院年度实习计划;组织对学院专业实习工作开展检查、评估、指导;划拨实习经费等。
(二)学院实习管理主要职责:制定学院实习管理工作细则、年度实习计划、考核要求及标准,实习运行监督、检查与指导;组织实习工作评估与总结;审批(核)各基层教学组织的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实施计划;协调解决实习主要困难与问题等。
(三)基层教学组织实习管理主要职责:制定专业实习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及具体实习要求;落实实习单位、确定指导教师;实习前动员和教育;实习过程管理;考核实习成绩;实习总结及材料归档;落实学生安全保障等。
(四)指导教师实习管理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实习;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处理实习中的各类问题;实习综合成绩考核评定;撰写实习总结报告(附件1)等。
第五条 实习过程管理
(一)学院应在每年10月前制定下一学年度实习计划。
(二)根据学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编制实习大纲,同步依据实习大纲编制实习教学日历(附件2),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三)各类实习原则上由学院组织开展集中实习。特殊专业或存在特殊原因的,可以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
(四)实习按15-30名实习学生配备1名校内指导教师,分散实习同时按不低于1:3(学生数)的比例配备实习单位校外指导教师。
(五)相同教学班的分散实习,原则上与集中实习同时进行,且实习单位应与学生学习专业领域相关或相近。参加分散实习的本科生,必须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并与导师共同拟定实习教学日历,填写《广西大学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附件3),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分散实习。
(六)分散实习的学生以自我管理为主,须按实习教学日历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日志和作业,定期向校外指导教师报告实习情况。校外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考勤、实习安排、日常管理及指导。校内指导教师可根据需要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电话抽查、线上检查等)等方式加强实习监督和指导,检查频次不低于3次/人。分散实习学生较集中的地区,学院可派指导教师前往实习地开展巡回现场检查指导。
(七)学院和实习单位应依法保障实习学生基本权利,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安全健康的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学生每天有效实习时间须满足6-8小时的要求,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八)实习单位若安排实习学生异地出差,须商实习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女生单独出差;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学生驾驶机动车。
(九)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实习基地(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开展集中实习。
第六条 实习经费
(一)实习经费由财务处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拨款,学院统筹安排到各专业、年级使用。
(二)学院各专业的实习经费由指导教师负责管理,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及报销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应对实习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经费使用及检查结果应在学院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学院应加强实习安全管理与防范,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学生共同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实习前,应为参加实习的师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师生在实习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学校及实习单位各项安全规定。
第八条 鼓励学院加强实习信息化建设,建立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校企双方的实习需求信息对接,加强实习全过程管理。鼓励学院加强现代信息技术、虚拟仿真技术在实习中的应用,鼓励开放相应的虚拟仿真项目代替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等因素限制无法开展的现场实习。
第三章 实习考核
第九条 学生实习考核主要内容有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出勤及纪律情况、有效实习时间和考试(查)成绩等,考核重点为实习效果及真实性。
第十条 指导教师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日志、作业、实习报告(设计)、考试(查)成绩、实习考核表、答辩成绩(主要适用分散实习学生)以及纪律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实习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实习综合成绩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也可按百分制评定,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查)成绩组成。平时成绩主要依据实习表现、完成实习日志、作业、考勤以及纪律表现等予以考核评价。考核形式可根据实际采取撰写实习报告、调研报告、科研报告、笔试、口试、答辩、设计、完成大作业或其它有效方式。
第十二条 学生实习期间,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实习要求时间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实习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考核具体要求与标准可由各学院另行制订并向学生公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不及格处理:
(一)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实习日志、作业、考勤和实习考核表等实习过程证明材料造假的或实习报告(设计)系抄袭的;
(三)实习中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严重安全事故、严重技术事故、泄密或有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按计划完成实习任务,经考核评定为及格及以上等级的,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未参加实习考核或实习最终成绩评定为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十六条 学院须对实习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按要求提交教务处。
第十七条 教务处每年负责对学院的实习工作实施考核,学院负责对基层教学组织、教师的实习工作实施考核。实习考核评定结果纳入指导教师、基层教学组织、学院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章 实习纪律及安全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要求
(一)学生应按实习大纲和实习教学日历要求,认真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实习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书面说明报告,按规定向学院办理延期实习手续。实习期间需请假的,应经校内外指导教师签字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单位,否则按无故缺课处理。
(二)学生应服从实习指导教师的统一安排和指挥,严格遵守学校以及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生产操作规程以及安全、保密和劳动纪律;严格遵守交通安全及饮食卫生,注意防火、防盗、防骗。
未经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允许,不得擅自行动或在外住宿;不得擅自动用实习单位资源、设备;不得擅自到非指定区域活动。
(三)实习结束后,每个学生必须填报《广西大学学生实习考核表》(附件4),经实习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作为学生实习成绩考核评定依据。
(四)经查实存在提交虚假实习证明材料或虚假实习报告(设计)的,按考试违纪处理,其实习成绩记为不及格,须重修,并依照校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凡违反国家、学校、实习单位的各项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和经济损失,由学生个人负责;造成国家、单位财产损失或生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学生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在指导实习期间不得离岗,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分管副院长批准,并在指派的顶岗老师到岗并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
(二)实习指导教师(校内)代表学校对学生实习的全过程负责,是实习安全第一责任人。实习前应与实习单位协同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监督与防控,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向本单位汇报安全工作。
实习常规问题,由实习指导教师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发生重大事件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指导教师应立即向学院告。
(三)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爱校荣校教育,引导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指导教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向学院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实习教学工作管理规定》(西大教〔2017〕32号)同时废止。